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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办事处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的补充说明
日期:2020年06月22日 00:00  发布人:  浏览量:

一、关于吉林办事处报销次数的相关规定:

1、所有住院均以入院日期为准,需要对应本单位的参保日期,入院当日所在保障期为当次住院的保障期,占本期的次数。与送件日期无关。

2、如果住院跨期,且续保的情况下,都按上期次数算并全额报销,不占下期次数;但如果未续保,只能报销保期内有效住院天数的部分(按比例报)。

3、如果上一保障期已报满2次且第3次住院跨期,仍按入院日期算,第3次住院不可报销,且跨期占下期部分也不可报销。(属于条款第7页第五条-(二)-1免责规定)。

二、关于《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说明:

   《细则》第四条(一)1中提到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其中个人自付部分指的是医保范围内用药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票据上体现为自付比例(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或个人负担(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并非医保报销后个人全部支出费用。

三、关于意外伤害赔付标准同一保障期内综合互助保障意外伤害赔付上限为15000元(包括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意外伤残赔付上限为10000元;女职工综合意外伤害赔付上限为10000元。

四、关于上报时限的规定所有理赔材料上报时限为自出院当日起一年之内上报,如未住院,则以意外事故发生日或疾病确诊日起一年之内上报,超出一年上报的材料视为无效。

五、关于住院跨年情况的说明职工住院如果跨年,医院需要跨年结算的,住院次数参照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的次数,出院记录是一次的,住院次数也算一次,出院记录如果是两次,那住院次数也算两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吉林办事处

                      2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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