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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日期:2013年04月07日 00:00  发布人: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吉林医药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教育工会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

    第二条 学院工会接受院党委和吉林市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并以院党委领导为主,紧紧围绕党委和学院的中心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院党委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三条 学院工会依法与学院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和谈判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学院的全面建设和发展。学院工会要支持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 

    第四条 学院工会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条 学院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在维护国家、学院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院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参加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体现和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动教职工参加学院改革,努力完成学院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代表教职工与学院行政进行协商、谈判,在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推进学院的民主建设。 

   (四)教育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化技术素质,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并做好“三育人”先进评选与经验交流工作。 

   (五)实施“送温暖工程”,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协助和监督学院行政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六)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培训各级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 

    第六条 学院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院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学院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学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工会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和市教育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为五年。学院工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及工作部。

    第八条 学院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学院工会。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三)有权代表教职工参加校务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由的决策,并有权与行政协商、谈判及签订集体合同和协议。  

   (四)经教代会选举参加主席团,并担任其领导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决定。 

   (五)领导和协调学院工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及工作部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学院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任期为五年,其职权是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组织员一至二人。基层工会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学院工会的双重领导,承担基层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主席、组织员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学院工会代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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