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诉求事项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学校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有效解决职工实际困难, 促进教职工队伍稳定,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诉求人是指学校在编及人事代理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诉求工作原则: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在校工会设立教职工诉求中心,负责教职工诉求的受理、确认、转办、跟踪、督办、反馈、满意度调查、定期汇报等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诉求中心的管理工作,特成立教职工诉求中心组织机构:
主任:学校党委书记
副主任:工会主席(兼)、招生、人事、后勤、教务、科研、纪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兼)
成员:工会、相关职能部门、各基层分工会。
职工诉求中心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负责职工诉求中心的日常工作。各分工会主席(负责人)为诉求中心联络员,负责及时反馈各单位教职工思想动态、精神压力及需要学校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申请与接待
第六条 教职工诉求申请可通过面对面谈话、电话诉求、转达诉求等方式提出。申请诉求,应当如实向诉求中心提交有关材料或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或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诉求中心在收到教职工诉求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紧急或对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即确认。
第八条 教职工诉求中心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对确认后的诉求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诉求人。
第九条 教职工诉求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诉求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诉求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诉求人;
(二)按照诉求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诉求事项,不得扣压诉求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诉求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扩散诉求人的隐私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
(五)对诉求人相关诉求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建立、健全诉求档案,妥善保管诉求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条 教职工诉求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诉求事项时,与诉求人或者诉求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诉求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诉求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诉求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党委决定。
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第十一条 受理和办理教职工诉求事项,遵循议事原则,按照“统一受理、集中议事,责任归口、跟踪督办、受理反馈、定期汇报”的工作机制运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诉求中心受理范围:
(一)对学校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单位具体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按职责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对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咨询;
(五)对学校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政行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咨询有关事项的办理或审批程序,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学院的规章制度等;
(七)损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事项;
(八)学校公共设施受损、环境被污染、有不安全因素等,影响职工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
(九)改善教职工生活、文化、学习、休息条件等的意见和建议;
(十)在《劳动合同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范围内的事项,如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工资待遇、家庭实际困难、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等。
第十三条 诉求中心不受理范围: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诉求;
(二)损害学校及群众利益,与国家、校内规章制度发生冲突的诉求;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四)诉求人不能保证诉求内容的真实性,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诉求;
(五)以盈利或逃避问题和责任为目的诉求;
(六)各种恶意攻击性诉求事件;
(七)内容涉密暂不能公开的诉求;
(八)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诉求。
第十四条 诉求事项受理
(一)诉求中心根据受理的诉求事件,及时在诉求记录本上进行记录,同时要与诉求人确认诉求内容的准确性,做到当日受理、即时记录、现场确认。
(二)诉求中心对所受理的诉求事项,经确认后进行办理,须按照
“人资”、“生活”、“安全”、“管理”等进行分类管理。
(三)按规定填写《职工诉求中心记录》,并告知诉求人事项受理情况;不属于诉求中心受理的事项,当时即告知诉求人。
第十五条 诉求事项办理
(一)由诉求中心工作人员在专用记录本上,对诉求受理时间、诉求人信息、联系方式、诉求内容、诉求分类等进行详实记录,并告知诉求事项办理终结预计时间;
(二)诉求信息确认后,诉求中心应在3日内,将诉求事项汇报诉求中心工作委员会,并将诉求内容进行扫描,填写《职工诉求中心电子记录》;
(三)教职工诉求中心针对诉求内容,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针对教职工诉求事项进行议事,做出会议决定。相关职能部门针对诉求事项,按责任归口办理,提出明确意见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四)相关职能单位按照议事后的决定,应及时办理诉求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或解决措施以邮件形式返回诉求中心;
(五)对于无法达成处理意见的,由职工诉求中心汇总相关情况,
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并通过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一般诉求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周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告知诉求人。无法按时办结的,诉求中心要定期跟踪,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负责人,尽快办结,同时应告知诉求人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单一事项办结原则不超过30天。诉求中心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和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及特殊诉求事项办理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告知诉求人。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诉求中心通过询问承办单位,经负责人同意,可申请延时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和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诉求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诉求中心,做好办结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 诉求事项办结后,诉求中心应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章 跟踪与督办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诉求中心办公室跟踪和督办诉求事项全过程,督办人带领1-2名教职工代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并通过教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通报职工诉求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应由学校相关责任单位办理的诉求事项,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的,诉求中心办公室将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对其部门或管理岗位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反馈与回复
第二十二条
诉求事项办结后,诉求中心应在办结之日内,以电话或当面告知的形式将受理、办理、跟踪、督办、结果的全过程,反馈或回复诉求人。
第二十三条 对于特殊诉求事项,由于特殊原因受限,涉及到社会其他层面或其他单位或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或短时期内无法解决的诉求,要详细向诉求人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第七章 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诉求工作办理情况满意度,由诉求中心督办人负责调查,调查结果要记录在《教职工诉求中心电子记录》内,以备查阅。
第二十五条 调查方式按“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现场答复”的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按“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果需认真填写在《教职工诉求中心电子记录》上,督办人需签字。
第八章 定期汇报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诉求中心要定期在校领导班子办公会上进行工作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包括:诉求事项受理内容、诉求办理意见、职能部门解决措施、督办跟踪情况、事件结果反馈、满意度调查等,并请学校领导对教职工诉求办理情况进行审阅签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诉求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